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健全劳动人事制度,用好人,管好人为目的,规范用工制度,特拟订本办法。
一、 招工、录用
途径:(一)通过市、区人才招聘
(二)通过网站、媒体
(三)自荐
经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有意向的应聘人员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最终决策,并建立人事档案。
二、 签约
(一)应聘人员一旦录用,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和无固定期及临时用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根据本公司实际: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本人录用后岗薪工资的80%,其他待遇同等享受。实习期每天(按实际出勤计算)70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八年以上或已签订过二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二章执行。
(五)临时用工合同按签约时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期限。
三、 解聘、辞退、开除
(一)解除劳动合同。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企业经营不正常时,经与劳动者协商,争得劳动者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企业经营亏损或企业进入半停顿营业状态时,由企业提出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 因企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岗位调整,而暂无合适上岗岗位的,经与劳动者协调同意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发生时。
6、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二)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年度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二次以上教育罚款仍不改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达三万元以上的。
4、 年度内事假时间累计达(工龄1年-3年为5天,3年-6年为10天,6年以上为十五天)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企业认为已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5、 年度内未经同意超假二次以上的。
6、 年度内累计旷工天数达五天以上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出现时。
四、 用工年龄条件
(一)年龄: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女工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男工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50周岁。
(二)首次招用年龄超过50周岁的男工或45周岁的女工,如果公司需要,经双方同意只能签订一年期临时合同,一年一签。
(三)退休:男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四)退休返聘及聘用退休人员:退休返聘或聘用退休人员,须经董事会批准,一线操作工人使用的年龄最大不得超过男工65周岁、女工60周岁,二线操作工人最大年龄不得超过男工70周岁、女工65周岁,特殊的技术工种、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同意,其年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放宽,但最长放宽不得超过五岁。
五、 薪金报酬
公司实行基本工资与岗薪工资相结合的制度。
(一)基本工资
1、 基本工资分为管理岗位基本工资及劳务岗位基本工资。
2、 非生产人员基本工资实行动态调整按每年上海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加200元,然后每年按照工龄增加工资50元后作为当年度的基本工资;岗薪预发金额由董事会每年再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经营情况每年确认一次包括岗薪的调整;公司应当确保每月基本工资须按时发放到位;关于公积金列入个人岗薪范围原岗薪的组成部分,参加与否由员工自愿申请为原则,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每月发放的基本工资中扣除,公司承担的部分在年终岗薪分配中扣除,若岗薪兑现时低于基本工资时,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岗薪高于基本工资时,应在其岗薪范围内承担。
3、 劳务岗位基本工资:劳务岗位基本工资按岗位确定,但最低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4、 基本工资的使用范围:
(1)当岗薪工资低于基本工资时,执行基本工资。
(2)病假、事假、下岗、待岗等发放工资按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解除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时按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度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4)工作期间按基本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岗薪补差在年底考核后兑现。
(二)岗薪工资
1、 岗薪工资标准:根据公司岗位应业务变化而变化的特点,日常工资计算按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 岗薪工资的调整:岗薪工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作出决定。
3、 岗薪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价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补发。
六、 特定时期工资计算标准
(一)在合同期内的待岗工资按基本工资的40%计发。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经批准的事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计发(但病、事假工龄1年到3年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三十五天以内者,工龄3年-6年累计超过二十五天以上四十天以内者,工龄6年以上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四十五天以内者,超出的天数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不得超过十五天,续假按基本工资的40%计发,公司应扣除续假期间所交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
(四)在合同期内因无合适岗位下岗的,按基本工资的40%计发生活补助费。
(五)解除合同时的补助计算标准按解除合同时的基本工资标准作相应计算。
七、 停薪留职
合同期内,经劳动者书面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的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予支付社保费、公积金,不发任何补助,但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根据董事会审批的意见办理。
八、 统筹基金计算与交纳
(一)凡符合政府要求的,公司一律办理社保费、公积金交付,交付标准按基本工资标准计算上交。
(二)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强制需要交纳的费用。
九、 其他
为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完善执行公司制订的《用工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同时也要保护好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者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及时完成公司及领导指(分)派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公司的建设,认真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参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给予劳动者除名处理,并不作任何补偿。
1、劳动者行为方面
(1)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
(2)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达3000元以上的;
(3)因主观原因,损害公司利益,使公司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
(4)在公司内与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5)私自在外从事与公司相类似的经营活动或从事与其工作岗位相同的业务(项目)来谋取利益,经二次教育不改的;
(6)造谣、滋事,严重影响公司员工团结,经教育不改的;
(7)偷盗公司及他人财物达500元以上的;
(8)与施工承包班组签订协议时故意提高单价,从中索取回扣,谋取私利的。
2、工作业务方面
(1)二个月内三次不能如期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极差的,并且不愿接受调岗的;
(2)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并造成损失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3)二个月内二次以上违反财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直接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3、劳动纪律方面
(1)单次旷工达三天以上的或三个月内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每次1天以上不足2天的,并经教育处罚仍不改的;
(2)事假经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履假的,属旷工,按旷工处理;
(3)请假假期期满不按时归岗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仍不归岗的,属旷工,按旷工处理;
(4)停薪留职期满后不按时到岗的,按自动辞职处理,待岗人员在接到复岗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岗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一个月内上班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的,并经教育处罚后仍不改的;
(6)在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一个月内达二次以上,并经教育处罚后仍不改的;
(7)在公司办公场所,一个月内二次违反办公场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且经教育不改的;
(8)不服从组织领导安排,不听从指挥,对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且经教育仍不改的。
十、 各相关公司按此制度执行。
十一、 本制度经三届五次职代会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原经二届六次职代会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用工制度”同时废止。